您知道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荆州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中第十条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请广大市民注意: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阅,有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载入其中。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您遇到单位拒绝缴存或者未缴、少缴的情况,您可以进行维权!
中心动态中心动态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2024/06/16 9.9k 阅读 328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中心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