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荆州市某干混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13日,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在11月13日12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2025年11月14日9点左右,锣场镇对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该单位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停产),并向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提供线索。2025年11月14日19点21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正在生产。
查处情况: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管控措施。
案件名称:湖北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28日,荆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将污染天气应急临时管控升级为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在10月29日8时30分起将污染天气应急临时管控升级为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2025年10月31日11点49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应急管控期间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仍在生产。
查处情况: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沙市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