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从严抓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特种设备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为切实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示警的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营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隐患自查能力,现公布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沙市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6年6月2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2台无有效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存在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为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风险,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第4.1条第C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规定,对该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予以查封。同时,对其继续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对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监利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电动单梁起重机案
2025年12月23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正在使用4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动单梁起重机。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依旧违规使用其中2台检验不合格电动单梁起重机,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落实整改,及时完成设备报检并取得合格报告,未造成安全事故。2026年4月1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经集体讨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处罚款20000元。